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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代会“一号议案”关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建议警方在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区域开展巡逻

来源:济南日报 2015-02-02 23:4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2月1日讯(记者 王端鹏)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一号议案”,聚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不断呈现犯罪嫌疑人年龄趋于低龄化等特点。今年,德州代表团魏荣庆等10名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加快制定《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的议案,这一议案也成为大会的“一号议案”。该议案建议根据上位法的内容和要求,加快制定《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加大校园周边治安巡逻力度

今年的“一号议案”提出,此前,山东曾制定《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这也是全国第一部省级未成年人保护地方法规。但是,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条例仍是空白,仅依靠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条例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依据力量不足。因此,议案建议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山东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根据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内容和要求,结合山东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实际情况,加快制定《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今年的“一号议案”不仅建议立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还附上了草拟的《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该草案提出,学校每学期对学生进行的法制讲座应不少于6个课时。而且,学校应逐步配备具备资质条件的专职或兼职心理教育教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上述草案还提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校园及其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公安机关应在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区域设立治安岗亭,开展治安巡逻。学校如发现未成年人有心理障碍或不良行为,应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疏导和帮助,不得歧视,不得擅自停止其上课,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其退学、转学。

上述草案还提出,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应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歌舞厅、洗浴场所、宾馆(酒店、出租房)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场所说“NO”。而且,任何经营场所应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或出售烟酒。上述草案还提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不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也不应接纳未成年人。而且,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如果发现夜不归宿或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规劝、护送其返回住所、送往救助机构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让“独生子女奖励”最低标准告别“10元时代”

在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德州代表团的刘红晓等10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提高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及补助费用的议案》,建议适当提高“独生子女奖励”最低标准,让其告别“10元时代”。这一议案也成为大会议案。

现行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规定,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该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也就是父母两人每人不少于5块钱。

议案提出,上述条例规定的这一最低标准,不少地区都按此执行。但该最低标准已执行数十年,是与当初制定标准时的工资水平、物价水平相挂钩的。可在上世纪80年代,职工平均工资每月约为50元,奖励费约占其个人收入的10%。但当前若按职工平均工资每月2600元计算,奖励费甚至不到其个人收入的千分之二,这对一个家庭来讲无异于杯水车薪,毫无吸引力。因此,刘红晓等10名代表联名建议修改上述条款,适当上浮奖励的最低标准,并建立严格的奖励资助、补助增长调节机制,让“独生子女奖励”最低标准告别“10元时代”。企业应主动公开其主要污染物名称

在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临沂代表团的丁继芬等10名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建议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通过修改该条例,让企业主动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这一议案也成为大会议案。

据介绍,《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于1996年正式颁布实施。上述议案中提出,如今,山东的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着不少新问题,但由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制定时间比较早,且仅在2001年作了一次修改,其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实际需要,应当予以修改。

如果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应修改哪些内容?上述议案提出,环境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基本手段和公众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可原条例未涉及此类内容。当前,环境保护方面的信息公开制度不够明确,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不够。因此,建议在上述条例的修改中,强化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议案建议上述条例增加“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企业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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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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