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我市某大型超市缴纳完50000元罚款,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阜安行政执法中队执行的我市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第一起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执行完毕。
2015年10月中旬,有群众向市食药局举报“在我市某大型超市购买的由临沂市河东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姜片,含硫量超标”。市食药局将此举报案件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对临沂市河东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姜片进行抽样封存,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姜片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检验,亚硫酸盐(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按属地管辖原则,阜安行政执法中队参照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阜安行政执法中队对“某大型超市”做出了罚款人民币五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不久前,该大型超市缴纳了罚款,并承诺改正其违法行为。至此,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我市第一起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彰显了我市捍卫人民群众舌尖安全的决心和勇气。(李颖先)
食品安全小常识:
1、购买食物时,要注意食品包装有无生产厂家、日期,产品包装是否无损、商标内容是否完整。
2、购买食物时,要查验是否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营养成分是否标明,有无QS标识,不要购买三无产品。
3、不到无证摊贩处购买盒饭或食物,减少食物中毒的隐患;不食用来历不明的食品。
4、打开食品包装后,要检查食品是否具有它应有的感官性状。不能食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若蛋白质类食品发粘,渍脂类食品有嚎味,碳水化合物有发酵的气味或饮料有异常沉淀物等等均不能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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