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市属企业大龄失业人员(“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员、低保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从事灵活就业,且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给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补贴。
今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分三次受理,第一次受理时间:6月6日至7月15日;第二次受理时间:8月1至8月31日;第三次受理时间:10月8日至11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条件:按照“先缴后补、分级负责”的原则,申请人员必须是临沂市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者须经市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的;2、申请者属于非全日制、季节性、临时性等灵活形式的就业(不包含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企业担任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并逐级经居住地社区人社服务站、街道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审查确认属实的;3、申请者在市社保处参保,并缴纳了2017年度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4、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已享受社保补贴但享受社保补贴不满3年的(初次享受补贴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申请人持个人书面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人社服务站办理社保补贴申请登记手续,并填写《临沂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
由社区人社服务站对所受理材料进行初审,审核是否属于灵活就业困难人员,是否符合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符合条件的盖章上报,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材料退回本人。
初审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居住地人社所复核,由人社所根据审查情况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此后,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共就业服务窗口现场申报,工作人员经过进一步审核比对审查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录入“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系统”与系统数据库比对、甄别、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材料退回本人。
汇总信息后,与市工商部门企业登记数据库比对,甄别出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企业担任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就业者。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提交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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