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孔德芳晚报讯托运的货物几经易手,在中转途中丢失,当初承运的货运公司却拒绝赔偿。7日下午,市民赵先生打进晚报热线2821100,他想知道:“中转时货物丢了,到底谁来买单?”2010年11月13日,赵先生委托荣华货运部将一批价值800元的货物从柳城县发到海口。然而很长一段时间过去了,海口的客户都没有收到货物,赵先生多次打电话催促,最后得到的回音居然是货物弄丢了。赵先生很生气,找到荣华货运部理论,可对方却拒绝赔偿:“随便你怎么样!”赵先生说,如果每家货运公司都是这样的话,谁还敢发货啊。
记者随后联系了荣华货运部,一名陈姓负责人解释,由于柳城县不能直接将货物发到海口,因此先将货物发到南宁货运部,之后南宁方面又委托另一家货运公司转发到海口,到了海口由第三家货运公司接收送货上门。货物不是直达,而负责中转的也是别的公司,因此责任并不在荣华货运公司。“我们发到南宁的时候货物的件数、包装都做了检查,还是完好的,是别的公司发给海口的时候丢失的。要找就找海口那边的公司。”他说自己已经将那家货运的电话给赵先生了,让赵先生自己联系,可赵先生却依然咬着荣华货运不放。“哪个搞丢,哪个负责,你讲是不是?”
【律师观点】真的是谁弄丢谁负责
吗?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运输费用,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地点,双方形成货运合同关系。本案存在三个承运人,托运人只与第一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第一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货物在某一运输区段遭受损失的,第一承运人应与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托运人可以与第一承运人或者发生损失区段的承运人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第一承运人与发生损失区段承运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理出处】《合同法》第107条
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313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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