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人员发放宣传资料,指导群众识别商品真假。
核心提示
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2010年,柳州市工商部门以“打假护优”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积极查办、处理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全年立案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1479件,其中假冒伪劣案件88件,案值达230万元,收缴罚没款近320万元;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21件,案值40万多元,罚没入库15万元。全年受理申诉1974件,处理1939件,行政调解成功1907件,成功率达96.61%;接待消费者来电来访咨询2.73万多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近165万元。从立案查处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来看,表现较为突出的案例集中在农资、食用油、食品饮料、酒、房地产、家用电器、建材等行业。
典型案例一:假复合肥坑农
2010年5月上旬,鹿寨县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连续接到鹿寨镇石路村十多位农户的申诉,称在鹿寨县石路村化肥农药购销店购买的“亿家富”牌复合肥,施放农作物后无效果,怀疑是假复合肥。接到群众申诉后,执法人员对石路村化肥农药购销店销售的“亿家富”牌复合肥进行了抽样送检,样品经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判定送检样品不合格。
收到《检验报告》结果后,鹿寨
县工商局依法立案对其进行调查。经过协调,十多位农户最终获得经济损失赔偿27369元。
典型案例二:夸大用量推销农药
2010年6月13日,柳城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柳城县大埔镇河东大道的南宁金子农化有限公司柳城分公司经营门面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向消费者宣传“高效氯氟氰菊酯”农药用药量与农业部登记的不相符。
经调查核实,2010年6月13日,当事人购进陕西标正作物科学有限公司生产的“高效氯氟氰菊酯”的农药,共计70箱。当事人在明知“高效氯氟氰菊酯”在农业部登记的用药量为13.5至18克/公顷的情况下,还依然向消费者夸大以1200至1500毫升/公顷用药量来推荐销售。
当事人向消费者夸大用药量,实
际是为了提高农药的销量。依据《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和第五十
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
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虚假宣传引人误解
2010年5月10日,融安县工商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会同融安县财政局、经贸局工作人员对浮石市场旁融安县浮石阿勇五金电器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点货架上摆放有标注“家电下乡中标产品,享受政府补贴13%”字样的亚蒙牌电磁炉。
经查实,当事人所购进的电磁炉为家电下乡中标产品,而当事人的经营部没有到融安县经贸局进行家电下乡备案,未取得销售家电下乡中标产品享受政府补贴的资格,因此消费者在当事人的门店购买家电下乡电磁炉产品事实上无法领取13%的政府补贴。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
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90元,处以罚款人民币610元,罚没合计1000元。
典型案例四:牛奶饮品涉嫌商标侵权
根据举报,2010年9月20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柳邕路138号B区4-7号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孔某在上述地点从事瓶装酒、饮料销售,其销售的标注“娃哈哈”牌营养快线果汁牛奶饮品涉嫌商标侵权。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0年9月18日以47元/件的价格购进批号“20100803662152NC”的娃哈哈牌营养
快线果汁牛奶饮品(生产厂家:南昌
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120件;以45元/件的价格购进批号“2010080365110NC”娃哈哈牌营养快线果汁牛奶
饮品(生产厂家:南昌娃哈哈饮料有
限公司)906件。
上述商品经商标持有人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南昌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鉴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
罚款5000元。
典型案例五:外包装标注涉嫌虚假宣传
市工商局执法人员2010年10月11日依法对位于市城站路东站一区28-8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林某在该经营场所经营的西蒙电器开关、插座未能提供外包装上标注的“德国西蒙”字样的手续,涉嫌虚假宣传。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德国西蒙”开关、插座不是德国生产,是温州生产;外包装上“1910年源自汉诺威、全球十亿人的选择”的宣传语没有任何凭证证明。这些虚假宣传语使用在外包装上,使人误解该商品是德国制造,是源自汉诺威,有很多人在使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于对商品作引
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工商部门于2010年12月9日对当事人林某作出了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六:假冒“贵州茅台”被查处
2010年9月10日,柳城县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县城大埔镇“三红”名烟名酒经营部有假茅台酒销售。
经查,当事人于2010年3月从陌生人处回收生产厂家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标识为“贵州茅台”,酒精度为53%VOL的贵州茅台酒共20瓶。至被查获时止,余下尚未销售的19瓶被依法暂扣。
经“贵州茅台”商标持有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贵州茅台”系假冒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商标、厂名、厂址和外包装的产品,侵犯了“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责
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未销售的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19瓶;2.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典型案例七:“金龙鱼”被假冒
2010年6月3日,根据举报,三 江侗族自治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三江县宝华购物广场、三江县河西宝华超市查获14瓶涉嫌假冒的“金龙鱼”食
用调和油(第二代)。经鉴定,上述“金龙鱼”食用调和油(第二代)为假
冒“金龙鱼”“ARAWANA”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工商人员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涉嫌假冒
“金龙鱼”食用调和油(第二代),共
计14瓶;3.罚款2500.006元。
典型案例八:“防盗门”变成“防火门”
2010年4月,有消费者向鹿寨工商局申诉举报,鹿寨县万富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奥运康城小区商品房存在入户门与合同约定不相符等行为。
经查实,当事人在销售鹿寨镇城南开发区奥运康城楼盘第4、8、17、18、19、20栋楼时,在与购房消费者
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入户
门为防盗门。经现场勘查,上述楼号所使用的入户门为钢质防火门,并非合同中约定使用的防盗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属于《欺诈消
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第三条第十三款中规定的“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的行为。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九:食品说成有药效
2010年1月,柳州市工商人员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有个退休医生在街道上摆摊设点卖假药,宣传内容言过其实,容易误导消费者。
经查,销售者李某(化名),系
柳州市某医院的退休老医生,摊位上打着一块横幅,写着“国家星火计划重点爱民工程心脑血管疾病的克星—— —花栓豆”,而现场查获的三种宣 传资料主要都是宣传花栓豆对心脑血管病的功效。工商人员当即暂扣现场的13件花栓豆,该产品卫生许可证号为
鄂卫食证字(2008)第420111-1083号,
属于食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
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的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
典型案例十:“家柳”螺蛳粉被冒牌
2010年8月24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柳州市德爱圆贸易有限公 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 公司正在生产袋装和碗装“家柳”螺蛳粉产品,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0年7月,生产“家柳”牌碗装和袋装两个螺蛳粉系列产品。在产品的外包装箱、包装袋、碗装标识及外包装箱上注明“厂名:柳州市谢氏螺蛳粉厂、广西柳州市谢氏螺蛳粉厂出品,厂址:柳州市北鹊市场内”字样,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上核准登记的厂名、厂址完全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
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工商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库存的“家柳”牌螺蛳粉产品10件;3.罚款人民币13000元。4.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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