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莫娟晚报讯吃夜宵时,三个“女友”跟一男子离开,陶某某觉得没有面子,伙同他人将该男子殴打致伤。日前,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
陶某某系广西柳城县冲脉镇冲脉村瑞村屯人。在2009年5月10日凌晨,陶某某与陶某
森、陶某林、覃某(三人另案
处理)等人在柳城县大埔镇白阳广场吃夜宵。陶某某就把廖某叫来,廖某另带两个女青年一起跟陶某某等人吃夜宵。席间,廖某又将其朋友欧某平叫来一起玩耍。欧某平来后,没怎么搭理陶某某等人,坐了十几分钟后,起身说要去上网。
廖某等人听说后,就跟着欧某平一起到广场边知己网吧上网。
廖某等三位女青年走后,陶某某等人觉得实在没面子,不服气,于是几人到网吧找到欧某平,叫欧某平把夜宵的账结了。
欧某平说没带钱,陶某某等人就在网吧门口对欧某平拳打脚踢,随后又在广场旁的天天见网吧附近再次对欧某平拳打脚踢。欧某平的朋友莫某红上前劝阻,陶某某等人也对莫某红拳打脚踢。期间,覃某、陶某森各自持刀捅了莫某红、欧某平,致莫某红重伤,十级伤残,欧某平轻微伤。
陶某某外逃至2011年3月向公安机关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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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柳城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