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澜通讯员梁斌骆丽丹晚报讯包工头胡某鼐拒付劳动报酬,并以关机、更换住址等方式逃避追薪,涉案金额35万余元。昨日,柳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胡某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获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这是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入刑后,柳州市首例运用此罪名宣判的案件,胡某鼐也成为柳州市首个“恶意欠薪入罪”的人。
2013年8月,老陈和老罗将向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所得的柳城县某医院的外墙装修工程,以每平方米l00元价款转包给被告人胡某鼐,后胡某鼐又向该建设集团公司承包了该医院的雨棚建设工程,该工程的工人也用于综合楼的外墙装修。
2014年1月,胡某鼐从发包方获得工程款共计54万余元后,将所得款的一部分用于支付工人的工资。
然而,胡某鼐在雨棚工程尚未完工且明知尚欠阿雄 、阿超等28名工人的工资共计35万余元的情况下离开柳城,之后不再使用自己的原手机号码,致使工人无法与其联系。
2014年1月15日,接到工人投诉后,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无法联系到胡某鼐的情况下,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于次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并将指令书张贴在工地项目部胡某鼐的办公室内。
同月17日,因联系胡某鼐未果,该建设集团公司向工人支付了工资35万元,老陈和老罗向工人支付了工资余款8492元。
随后,柳城县人社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决定对胡某鼐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立案侦查,并将其列为网上追逃人员。同年4月28日,胡某鼐在柳州市城中区被抓获归案。
柳城法院经审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胡某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35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鉴于胡某鼐文化程度低且法律意识淡薄,也是初犯,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最终能认罪,工人最终也得到了工资,法院在对其量刑时将对上述情形予以考虑。但根据其的犯罪事实 、情节以及悔罪表现,法院认为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最终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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