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为了一名女子,两名男子分别招集人马进行斗殴,最终导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3日,柳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故意伤害案。
2015年2月,罗某某与好友刘某等人在柳城县一家娱乐场所消费。期间,刘某想起了不久前分手的女朋友小李,便打电话给她要求见面。小李和男性朋友姚某某等人恰好在附近的夜宵摊吃夜宵,小李便在姚某某的陪同下到了约定地点。
见面后,急于和好的刘某上前抱住小李,任凭小李怎么挣扎都不放手。姚某某看见后立即上前拉开二人,在拉扯过程中刘某被摔在了地上。刘某回到包厢后,罗某某等人纷纷表示一定要为兄弟讨个公道。
很快,罗某某、刘某甲(在逃)、刘某乙(在逃)等人一起找到了姚某某,对姚某某拳打脚踢。被打的姚某某也不服气,回到夜宵摊喊上姚某甲、罗某甲、邓某等人回到广场附近伺机报复罗某某等人,而罗某某等人也准备了砍刀在广场附近“迎战”。
双方斗殴后,经柳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邓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罗某甲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姚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还有一人构成轻微伤。
柳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建康,致一人重伤及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由于被害人方是为报复,而该报复行为直接导致罗某某及其同伙实施了伤害各被害人的行为,故被害人对引发本案也有一定过错,法院据此对被告人罗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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