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正式施行。3月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柳州市两级法院近年来审理涉及家庭暴力(以下简称“家暴”)案件的情况,介绍柳州市法院今后落实反家暴法的工作打算,并发布一些涉及家暴的刑事、民事典型案例,为市民向家暴说“不”提供法律支持与保护。
面对家暴,不做“沉默羔羊”
市中院副院长阳永乐介绍 ,因家暴引发的刑事、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隐秘性强 ,难以取证;二是家暴方式多样化 ,除了肢体暴力、恐吓外 ,还有长期对家庭生活不闻不问、拒绝与家庭成员交流的“冷暴力”;三是受害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弱。2013年至2015年 ,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因家暴引发的刑事案件27件 ,其中 ,男性被告人24人 ,女性被告人4人。
法院在办理涉及家暴的案件时 ,通常根据情况区分“施暴”和“以暴制暴”两种类型。对于“以暴制暴”案件 ,如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激愤杀人 ,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起因 ,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进行处理。
市中院刑一庭副庭长刘仁慧表示 ,受传统观念影响 ,人们常将家暴当成“家务事”处理 ,而对家庭暴力的纵容 ,就是对社会暴力的纵容。因此 ,全社会都应树立这样一种观念:实施暴力 ,即使是对家人 ,也是违法的 ,要承担相应责任。面对家暴 ,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单位寻求帮助。
据了解 ,柳州市两级法院正在会同妇联、民政等部门 ,筹划联合建立“反家暴庇护所”,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临时住所及有效保护。
遭遇家暴,可申请“护身符”
【案例】市民戴某与马某于2009年结婚,婚后丈夫马某多次殴打妻子戴某,戴某曾报警求救3次。去年5月,马某再次殴打戴某,导致戴某受伤,进行了为期一周的治疗。案件发生时,派出所民警到场制止。戴某向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申请法院调取派出所的报案笔录,于去年11月13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去年12月,经柳城县法院调解,戴某与马某自愿离婚。
【法官说法】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因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 ,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家暴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市中院民一庭庭长郭智表示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 ,是法院为了保护家暴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法院应当给予训诫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应对家暴,学会收集证据
【案例】市民吴某、韦某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丈夫吴某数次殴打妻子韦某。2014年4月,韦某向鹿寨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通过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合韦某提交的村委员证明、门诊病历、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吴某存在家暴行为,依法判决准予韦某与吴某离婚。
【法官说法】家暴的产生具有一定的隐秘性 ,在加害人不承认的情况下 ,单凭受害人的陈述难以认定家暴行为。
法官表示 ,除了知情人的见证 ,遭受家庭暴力后到公安机关所做的报案笔录、有关单位的调解笔录以及就医的病历资料也是认定存在家暴行为的有力证据。受害人应及时、妥善地固定和保存相关证据 ,以便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还可在提出赔偿请求时作为认定证明存在家暴行为的依据。此外 ,“不告不理”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之一 ,只有受害人提出了人身保护或赔偿的请求 ,法院才能对此进行审查处理。
日报记者陆晓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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