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赖隽群通讯员叶青家住柳江县拉堡镇的萧红
(化名) 去年7月初进入柳州市
一家饼家工作,安排在蛋糕裱花工岗位。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前3个月为试用期。由于裱花工是糕点行业中一项技术要求很高的工种,包含绘画 、雕塑 、色彩等美学内容,不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不能胜任该岗位,因此饼家专门指派单位相关人员对萧红进行岗位培训,同时与萧红签了一份岗位培训协议书,约定培训完成后的服务期限为去年7月至2012年7月,培训费1000元,饼家和萧红各承担一半,萧红服务期满后,饼家将500元培训费退回给萧红;如萧红中途离去,则由萧红承担全部培训费。
去年10月中旬,萧红经培训后考核合格,能独立上岗了。
可这时她以租房居住困难为由,向饼家写报告要求辞职,并于同年12月中旬离开。为此,饼家根据岗位培训协议书约定,扣除了她1000元培训费。
萧红对此有不同看法:“按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方式收取劳动者的押金。饼家以培训为由收取押金,强调裱花工是艺术工种,但饼家没有证据证明,何况只是饼家的一位员工来带一带,没有相关培训资 质,怎么能说有很高的技术含量呢?”她要求饼家退回其培训费,但遭拒绝。她想问,她能要回这笔培训费吗?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答复:饼家要求萧红预先交纳培训费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退还萧红1000元培训费;萧红中途离去属违约,依据法律规定,需向饼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她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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