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澜通讯员李斌晚报讯 停放在一楼的电单车深夜自燃,引发火灾,酿成一家祖孙三死一伤 、家产尽毁的惨剧。近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判令电单车生产厂家深圳某科技公司向受害家庭赔偿80余万元。
阿晓携父母妻女及姐姐一家在柳江县租下二层门面,一楼经营五金交电,二楼则供家人居住。
2009年1月23日晚上11点半,一楼门面突然起火,火势迅速蔓延。尽管消防官兵和街坊邻居奋力扑救,但无情的大火还是烧死了阿晓的母亲 、女儿及外甥女,而阿晓本人也因跳窗逃生受伤入院。
大火扑灭后,公安消防部门对现场进行了详细勘验和分析,认定肇事元凶为深圳某科技公司生产的电单车,是该车电瓶半夜自行打火引发火灾。为此,经历丧亲之痛的阿晓及亲属,将该生产商告上了法院。
2009年8月19日,柳江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深圳某科技公司提出,阿晓一家应向电瓶生产商追偿。原告委托代理人则指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引起的诉讼为侵权行为之
诉,行为发生地法院有管辖权;我国《消防法》
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 、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 、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电瓶是电单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被告人作为肇事电单车整车的生产者,应对电单车选用的所有零部件的质量与安全性负责。因此生产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采信了原告代理人意见,同时认为原告在门面内混放部分可燃物品,且没有放置相应的消防装置和预留相应逃生通道,也没有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本身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本案火灾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
2010年12月25日,一审法院判决电单车生产商深圳某科技公司赔偿阿晓一家各项损失80余万元。
生产商不服,向市中级人民院提起上诉。近日,经审后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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