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澜通讯员程波晚报讯房开商出售房屋无产权证,交易不成却拒不退还认购金。15日,柳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当天执结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帮申请人王女士成功领回1.5万元房屋认购金。
今年3月31日,王女士与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合同书,约定将坐落于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的一套房屋出售给王女 士。合同签订后,王女士即向公司支付房屋认购金1.万元及首付款8.5万元。5月9日,王女生在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时,发现合同中约定的房屋没有土地使用证,遂认为该房屋证件不全,不愿办理贷款和房产过户手续。双方沟通后不欢而散,也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导致未能完成交易。7月7日,房开商退还了购房首付款8.
万元,但拒绝退还1.5万元的认购金。无奈的王女士将房开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其退还自己的1.5万元认购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提供产权清晰 、证件齐全的房屋给原告,并负责办理有关过户手续,但被告未能提供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双方此后也未能达成补充协议,致使交易未完成,故合同终止。因此,依照
《合同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向原
告退还1.5万元的认购款。
可是,判决生效后,该房产公 司并未及时履行法律义务,王女士遂向柳江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2月15日上午立案后,执行法官驱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了解到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后,并不是没钱履行。
于是,法官反复向其阐述规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在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和法律威慑下,被执行人下午当即去银行将1.5万元的认购金及逾期利息 、诉讼费等款项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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