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澜通讯员李斌晚报讯柳江县男子阿力遇车祸不幸身亡,留下婚后两处房产和死亡补偿费 、抚恤金约86万元。为争夺遗产,阿力的父亲和继母将阿力的妻子和女儿告上法庭。近日,柳江县法院判决继母无权继承阿力的遗产。
2009年2月26日,阿力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阿力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妻子领取了阿力的死亡补偿费97600元和死亡抚恤金60463 元。此外,阿力还有婚后房产两套总价值70万。阿力的父亲和继母多次提出要与阿力的妻子 、女儿四人共同分割阿力遗产,未果。
2011年3月,阿力的父亲和继母将阿力的妻子 、女儿告上法院。
庭上,两原告诉称,我国法律规定继母也同样享有子女的继承权,请求法院判决按阿力的父母妻女四位继承人共同分割阿力遗产,故两原告应得继承款27.9万元。
妻子的委托代理人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沈德慧却律师认为,阿力的继母与父亲再婚时阿力已 年满21周岁,已参加工作两年并
独立生活。根据我国《继承法》
规定,继母与阿力虽为继母子关系,但双方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故继母对阿力的遗产不具有继承权,因此阿力的遗产只能由阿力的父亲 、妻子 、女儿三人共同继承。
沈律师的代理意见被法庭采信。法庭审理认为,阿力的遗产应为二处房产总价值70万元的一
半即35万元(另35万元为妻子
所有),加上阿力的死亡补偿费97600元 、死亡抚恤金60463元, 扣除丧葬开支1万元和归还房屋贷款30121元的一半即15060.50元,共计483002.50元;应由阿力的父亲 、阿力的妻子 、女儿共同继承;又因房地产不宜分割,故房产宜判予妻子所有,由妻子分别支付给阿力的父亲 、阿力的女儿其应得继承份额。
2011年12月29日,柳江县法院判决:阿力名下的两处房产归阿力的妻子所有;阿力的妻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各自给付阿力的父亲 、阿力的女儿
161000.3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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