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陈淑蓉宋成洲晚报讯9月17日,柳江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对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件进行宣判,在对其中4名未成年被告人宣告缓刑的同时,判令4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得进入网吧、电子游戏室等娱乐场所。据悉,这是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
(八)正式施行后,该院在判决中首
次适用“禁止令”。
该案中,5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年龄最大的开庭时也只有16岁。
5名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主要原因是沉迷于电子、网络游戏而荒废学业,法律意识淡薄,逐渐沾染上不良习气。同时,父母忙于生计,对5被告人的教育和监管不到位。因无钱花用,5名被告人即纠集在一起实施抢劫,走上犯罪道路。案发后,5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经过法庭教育,5名被告人均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表示要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综合案情,法院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决定对其中1名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对其余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进入网吧、电子游戏室。
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尚不成熟,很容易受到不良人员、不良习气和少儿不宜场所的影响,进而从事不良行为,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近年来,柳江县人民法院不断加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该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诱因,在扩大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的同时,“对症下药”、“源头防治”,在判决中适用“禁止令”,限制未成年犯罪人进入网吧、电子游戏室等特定区域、场所,对于矫治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了积极有效尝试。
据悉,“禁止令”是刑法修正
案(八) 新增的规定,是人民法院
为确保管制、缓刑的执行效果,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如果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我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处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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