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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工人张女士怎么也没想到,她在清扫街道时会被房顶上落下的建筑垃圾砸伤,造成二级伤残。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终审判决。
由于未尽应尽之义务,法院判决被告人施工方罗氏夫妇与房主小罗八二分责,共同承担张女士50余万元的相关赔偿。
○○记者李澜通讯员程波钟光城
无资质施工抛物伤人致残
2010年10月4日清晨,柳江县环卫站职工张女士像往常一样在基隆综合区门头路清扫街道垃圾。突然,附近房顶落下的一袋建筑垃圾,砸中了正在扫地的张女士,张女士当场昏倒。张女士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脊髓损伤并高位截瘫,其住院治疗近半年,其间由丈夫和女儿护理。
2011年4月 ,张女士经司法鉴定后被认定为二级伤残 ,护理等级为二级。
原来 ,罗氏夫妇承包了小罗房屋的加层工程 ,但两人并无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事发时 ,罗氏夫妇一人在房顶向地面丢掷建筑垃圾 ,一人则在一楼负责看守。可是 ,在张女士经过该房屋时 ,由于罗氏夫妇的疏忽大意 ,未及时提醒行人 ,导致了事故发生。
张女士受伤后,施工方罗氏夫妇与房主小罗向其支付了医药费10 余万元。然而,这点钱对于张女士只是杯水车薪,三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张女士向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被告罗氏夫妇和小罗连带赔偿医疗费 、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86569.26元。
未尽义务房主施工方均挨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女士受伤是因为施工方罗氏夫妇疏忽大意所致,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故被告罗氏夫妇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而被告小罗作为施工的定做人,明知罗氏夫妇没有相关房屋建筑施工资质及相应安全设施,而将楼房发包给罗氏夫妇加盖楼层,对承揽人的选任存在一定过失,且对于被告罗某夫妇从六层半的楼顶向地面丢掷建筑垃圾的高危行为,未 尽到提醒义务和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故对于原告张女士受伤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酌定被告罗某夫妇承担80%的事故赔偿责任,被告小罗承担20%的赔偿责任。此后,因原告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对原告张女士住院期间护理费赔偿标准偏低,应参照
《2010年柳州市劳动力市场部分职位
工资指导价位》中医院陪护工100元/天,遂改判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35600元,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各项经济损失数额予以维持,由被告人施工方罗氏夫妇赔偿原告张女士医疗费等损失共407224.32元,被告人房主小罗赔偿101806.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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