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柳州市一经营卤鸭脚的个体户由于制作技术独特,经营有方,生意越做越红火,鸭脚店的牌子也越来越响。为了拓展销路,店主找人加盟。然而,当两位加盟人与店主签订合同准备以分店形式经营时,却遭到工商部门查处。交了加盟费却做不成生意,两加盟人一怒之下将店主告上了法院。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原来,店主并不清楚自己没有特许权,签了个无效合同。近日,法院一审判该店返还两加盟人部分加盟费。
○○记者李澜通讯员郭涛
生意红火找人加盟
阿娟与阿平婆媳二人共同开了一家卖卤鸭脚的“柳州市×××××”鸭脚店,阿娟负责卤鸭脚的制作技术,阿平则负责该店的经营管理。该店的卤鸭脚颇受市民喜欢,成了一家有知名度的鸭脚店,生意很红火。
她们希望生意更进一步,便想利用传授制作技术和同意他人使用其招牌、经营模式等的方式,找人加盟来扩大销售,将生意进一步做大。
2011年,经营米粉的生意人阿超看到了鸭脚店的加盟广告后要求加盟。
他觉得加盟这一知名鸭脚店,以其名义进行经营,即可享用其知名度的信誉,又可增加营业收入,是件互利互惠 、实现双赢的好事。
双方签订协议后,阿超交了2万元加盟费,而该鸭脚店也将其制作鸭脚的技术传授给了阿超,同意其使用 该店名义经营。
随后,阿超在柳江县开店,根据协议约定装修门面,统一形象设计,并在工商部门登记其店名为“柳州市×××××柳江分店”。
阿诚也与阿超一样加盟了该鸭脚店, 并登记开设了一家“柳 州市×××××基隆店”。
工商前往查处
然而,让阿超与阿诚没有料到的是,他们仅经营了几十天就被工商部门查处,不准他们使用登记的分店名称。
交了加盟费却不让用分店名,这是怎么回事?工商部门解答:阿超两人设立的店名冠以柳州市行政区划,该县工商局无权核准;而且“柳州市×××××”鸭脚店是个体工商户,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不是连锁企业,不具备设立分支机构或特许(加盟)连锁的条件,不适宜使用分店名称。
无奈之下,阿超和阿诚被迫换了门面的名称。本来加盟就是想利用鸭脚店的知名度,现在却用不了,两人便将阿娟和阿平告上了法院,要求返还加盟费。
法院判返加盟费
对于阿超两人的起诉,阿娟两人觉得有些无辜,因为在她们看来那份协议只是一份普通的买卖合同或无名合同,她们已按协议传授了制作技术,阿超两人的店开不成,是他们选用的名称错误。
阿娟两人还向法院提交“柳江县柳南×××××”等鸭脚店的存在证据,证明只要冠以正确的名称,是可以获得批准的。
但阿超两人则认为,这些成功设立的鸭脚店与其所要加盟的“柳州市×××××”鸭脚店两者名称上有重大区别。他们要的就是鸭脚店的知名度,改了名字,也就失去了加盟的意义。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协 议中约定,阿娟二人授予阿超两人×××××鸭脚店的经营权,向其提供烹饪技术指导援助,并对其进行培训,传授办店理念,还约定须按总店装卸标准设计,统一标志、形象设计等,这些约定已在双方之间建立了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但阿娟二人不具备特许人资格,合同无效。
由于已实际传授了技艺,法院最终酌情判定阿娟二人返还阿超、阿诚各1.5万元加盟费。
对一审判决阿娟二人还未表示是否上诉。
记者手记:在生活中,这样的事时有发生,许多人都和阿娟二人的想法类似,自己的技术,自己的店名,为什么不能让别人能加盟呢?”然而,这样的想法却忽略了自己在法律上的权利限制,结果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如何避免这样的损失发生呢?了解相关法律,才能有效使用自己所具有的权利,保障自己的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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