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澜通讯员兰钰烨
晚报讯 为帮人追债,覃某佑纠集同伙,以租房的名义将被害人阿明约了出来,将其带到拉堡镇附近村庄的烂房内逼还钱,并想出了将阿明放入河中泡水的怪招。阿明只好找亲属还了部分钱,并写下了欠条,才获释放。近日,柳北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覃某佑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庞女士经他人介绍找到了覃某佑,让他帮追回其借给阿明的本金25万元及利息,并约定事成之后给覃某佑10万元的好处费。
2011年12月4日下午4点,覃某佑驾驶一辆红色小轿车,搭载其纠集来的“小陈”及其叫来的一名男子(在逃),和庞女士及其丈夫陈先生5人一起,来到柳北区长塘镇阿明的住处。
“小陈”打电话给阿明,以租房子为由,将其骗至覃某佑等人开来的汽车旁。
庞女士确认了阿明的身份后,“小陈”将阿明推上汽车,拉至柳江县拉堡镇附近村庄的一烂房子处。
覃某佑、“小陈”及“小陈”的朋友即对阿明拳打脚踢,并让其脱衣服到小河中浸泡,以此逼迫其还钱。阿明被迫承诺于当年年底前连本带息还清借款,并写下了欠条。
当晚,由“小陈”的朋友持刀看 守阿明不让其离开。
第二天,阿明的亲属将5万元存入覃某佑等人指定的账户后,庞女士给阿明出具了一张5万元的收条。当晚6点,覃某佑等人将阿明释放。
2012年11月17日,覃某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覃某佑的亲属代其对阿明进行了赔偿。
柳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覃某佑为帮他人索取债务,结伙采用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方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覃某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柳北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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