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消息(见习记者陆晓艺)蓝艳红明知无能力偿还高额债务,还虚构做生意需要资金,以高利息回报为诱饵,多次骗取他人借款,数额巨大,最终落入法网。
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做出一审判决:蓝艳红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3466.941万元;查封其位于柳江县拉堡镇金竺花苑市场职工集资楼的房屋一套,依法评估 、拍卖后,所得款项依法按比例退赔各被害人。
蓝艳红,女,1969年2月3日出生,壮族,大专文化,原柳江县林业局干部,家住柳江县拉堡镇翠享小区,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2年10月30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2年3月18日,柳江县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法院依法分别于2013年5月2日和2013年7月1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6月2日和8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办案期限三次。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2年10月期间,蓝艳红假借做房地产生意 、开办木材加工厂 、承包林场种树和购买门面为由,以高利息回报(分红/月息2%至20%)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龙某某 、梁某某 、刘某等25人的钱款5636.421万元。在骗取钱财后,蓝艳红将其中的1000多万元用于赌博,部分用于偿还借款人的高额利息。扣除以支付利息 、分红 、归还本金的名义返还被害人的2169.48万元,实际骗取3466.941万元。蓝艳红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本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鉴于其多次诈骗多人钱财用于赌博等挥霍,未能退赔被害人的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法院决定不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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