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 岂容抵赖
今报柳州讯(记者王缉宁 通讯员覃柳面)“我无可奉告;无可奉告……”近日,柳江县法院洛满法庭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时,一名被告用“无可奉告”四个字回答法官提出的几乎所有问题。为此法庭作出判决,对这一“任性”的债务人行为说了“不”字。
“经典台词”重复多次
“被告,这三笔钱你是否都已得到?用途是什么?是否偿还了借款?偿还了多少?”“我无可奉告;无可奉告……”
4月9日,柳江县法院洛满法庭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的回答让主审法官啼笑皆非,庭审过程中,被告一句又一句“无可奉告”几乎贯穿于整个庭审过程,无论是主审法官的询问,还是原告潘某的发问,被告钟某的回答千篇一律,都是回答这句“经典”词。
原来,原告潘某与被告钟某是亲戚关系。1991年,钟某以生意周转缺少资金为由分三次向潘某借款1.29万元,钟某当时也分别出具了三张欠条,约定还款期及利息。但是,三笔借款过了约定的还款期后,钟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无奈之下,潘某持三张借条将钟某诉至柳江县法院洛满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钟某偿还上述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
庭审中,被告钟某承认自己在1991年分三次向原告潘某借款1.29万元的事实,却称自己归还了潘某部分借款,至于借款用途、何时还款、还了多少借款、是否有还款凭据等,均向法官表示“无可奉告”。
法庭判其还款
面对钟某的“无可奉告”,主审法官指出,如果钟某坚称自己已经还了部分欠款,应该就还款数额、时间、地点等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遗憾的是,直到庭审结束钟某仍还是不停以“无可奉告”作答,且拒不提供证据材料来支撑自己“已经归还部分借款”的观点。
主审的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如果钟某坚持“无可奉告”,且没有其他材料证明自己已还款,那么钟某偿还部分欠款的辩解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4月13日,柳江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钟某归还原告潘某借款本金1.29万元,同时支付借款利息3.4万多元。
结合该案,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的借贷往来中,应约定并书面载明借款时间、还款时间及数额等信息,并保存好借款、还款凭证,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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