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柳江讯(记者王缉宁 通讯员覃柳面)货车司机甘某因交通违法,被交警部门设置的“电子警察”拍摄取证,予以行政罚款。他认为交警部门的处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遂将柳江县政府和县交警大队诉至法庭。1月28日,柳江县法院对这起行政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该县副县长兼县公安局局长韦海出庭应诉。
甘某是一名中型货车司机,因业务需求往返于外地和柳州市阳和工业区以及南环路物流基地、河西工业园区之间。2015年7月3日上午11时许、7月7日上午11时和8月11日下午3时许,甘驾车通过柳江县柳堡路段时,被交警设在该路段的电子监控设备拍摄。柳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以其违法通行为由,对其处以600元罚款、扣6分的行政处罚。
甘某认为交警处罚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是滥用职权,遂向柳江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柳江县政府的复议决定,维持县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甘某仍然不服,遂以柳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和复议机关柳江县政府作为被告,向柳江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交警作出的3次行政处罚,退还600元罚款,返还被扣掉的6分,以及赔偿因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3000元。
当天,柳江县副县长兼县公安局局长韦海出庭应诉,答辩称,柳堡路段每天车流量大约十多万辆,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缓解拉堡镇的交通拥堵压力,柳江县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决定从2015年2月1日零时起,对中型(含中型)以上货车、农用车、拖拉机在柳堡路至南环路柳江段等地,采取限制通行的管理措施。甘某驾驶的桂C牌照的中型特殊结构货车,按规定每日7时至22时,禁止驶入柳堡路至南环路柳江段内。该交通管制实施前,县政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已在县城内及新闻媒体上公布宣传,并在各相关路口设置了限行标志、提示。
柳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为,甘某驾驶货车在禁止通行时间段内通过该路段,已违反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他们对甘某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甘某诉请。
据了解,此案正在审理当中,法院将择期宣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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