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近日对公安机关提请涉嫌犯污染环境罪的8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同时由公安机关对另外9名协作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据了解,这是广西首例因处置废旧电瓶造成环境污染的案件。
2015年3月,在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朱某、卢某、武某、施某、程某、梁某等6人合伙,分别在柳州市阳和北路西端、柳工大道南段祥运停车场开设废旧电瓶回收点,雇请莫某等人,对回收废旧电瓶实施钻孔处理,并将废旧电瓶内的液体擅自排放。之后将经过处理的废旧电瓶销售往湖北、浙江等地。
2015年11月,为牟取更多利益,朱某等6人又与霍某、黎某两人共同出资,在柳江县穿山镇原康密劳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开设废旧电瓶处置点,雇请钟某等人对废旧电瓶进行拆改和熔炼,提取铅锭,通过销售铅锭非法获利。据犯罪嫌疑人交代,案值达3000多万元。经环保部门检测和计算,阳和北路西端、柳江大道南段祥运停车场的总镉排放浓度,均已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6至8倍;柳江县穿山镇原康密劳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处置危险废物达100多吨,达到法律规定的非法处置危险物3吨以上的构罪标准,涉嫌污染环境罪。环保部门经初步调查后,将案件移送天马责任区刑侦大队侦查。公安机关查实朱某等17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后,一一采取强制措施,并于2月6日向柳州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对上述犯罪嫌疑人批捕。检察机关经审查,依法批准对朱某8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检察机关负责人介绍,鉴于另外9名犯罪嫌疑人系从犯,检察机关没有批捕。但在侦查终结并完成审查起诉后,将对上述全部17名犯罪嫌疑人一并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废旧电瓶中的液体,含有镉、铅等重金属物质,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根据规定,对废旧电瓶进行处理应事先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于上述犯罪嫌疑人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对回收的废旧电瓶擅自进行处置和炼铅,对当地的空气、水资源、土壤等造成严重污染,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摘自《南国今报》王缉宁何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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