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一男子温某,因怀疑女友李某与自己朋友白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召集朋友陆某等人殴打并限制白某人身自由长达15个小时。
近日,记者从柳北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温某 、陆某以犯非法拘禁罪被分别判处一年和十个月的有期徒刑。
温某现年43岁,与女友李某因琐事产生矛盾,白某(50岁)作为朋友曾经做过两人的劝解工作,后来李某托白某为自己寻找一个住处,便对温某避而不见,温某遂怀疑李某与白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5年8月1日凌晨1时许,温某看到白某在柳北区三中路边出现,遂纠集陆某等人将白某抓上车。尔后,温某将车开至鹧鸪江大桥底的污水处理站旁边草地上,将白某拉下车,对其进行捆绑并拳打脚踢,致白某眼角和小腿等处受伤。后温某又用卡齿刀对白某进行威胁,直至其讲出自己女友李某的下落。
当日凌晨5时许,温 、陆等人带着白某到柳江县某公司宿舍找到李某后,开车将李 、白二人带至跃进路一处工棚内对质,其间温某进一步逼问白某要其承认与女友李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扬言如果不承认的话就把白某给“埋了”。
当日16时许,温某 、陆某等人驾车带着白某经过柳北区沙塘镇古灵村一鱼塘边时,白某借口要小便,趁机下车并跳进鱼塘中呼救。
公安人员接到群众报警后赶到现场,将温某 、陆某抓获归案,并扣押了作案工具。
庭审中,温某 、陆某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柳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温某 、陆某结伙持械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由于绑架他人的意图系由温某提出,陆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也相对较小,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 、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也许有人会单纯地把“非法拘禁他人”理解成关押在屋子里,实际上该罪名还包括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本案中,温某与陆某以捆绑 、威胁等方式控制白某的人身自由,也符合非法拘禁罪的要件。
温 、陆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不具备自首情节,但是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温某 、陆某的犯罪事实 、情节 、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后,法院对二人均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决定。
日报记者陆晓艺通讯员兰钰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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