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赖隽群晚报讯怜子也必须有个底线,不能触犯法律。广西鹿州监
狱(地处鹿寨县)原女工委副主
任兼工会出纳梁某,身处政法系统,本来应该清楚这一点,她却被亲情冲昏了头,犯下挪用公款罪,日前被鹿寨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
年近五旬的女子梁某在2006年2至9月期间,利用其兼任鹿州监狱工会出纳的职务之便,盗盖公章、印鉴,私开支票提取单 位公款,并伪造银行对账单,以逃避单位监督。梁某前后私自取款21次,提取工会存款383300元,交由其子田某某使用。
据了解,田某某20多岁了,做过生意,但不成功,可花钱出手却很大方:请朋友唱歌,一晚上花掉好几千块钱……梁某出于“舐犊情”,挪用公款,给田某某买汽车等高档消费品。期间,梁某曾还款4笔,共计81000元。
但到2006年9月底止,其所保管的鹿州监狱工会银行存款共短款302300元,另其所保管的工会账现金也短款3389.3元,其共计挪用公款305689.83元。
梁某挪用公款后,因无力归还,心中恐慌,于2006年9月29日仓皇潜逃。据她自己说,她潜逃到了广东的湛江等地,靠给人洗碗、当清洁工等简单劳力,来维持最基本最底层的生活。去年11月6日,在法律的震慑下,梁某“醒龙”过来,同时巨大的心理压力使然,她也感觉东躲西藏、提心吊胆的日子再也过不下去了。
于是,梁某的亲属将她从湛 江接回来,并陪同她一起到鹿寨地区检察院投案自首,并分别于11月30日和12月2日,在亲戚的帮助下,退出她挪用的全部公款给鹿州监狱。
鹿寨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梁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单位公款给其儿子使用,超过3个月没归还,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她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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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鹿寨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