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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高压电缆下停车,阿春被电致残,可是该案的发生并非一家单位或个人之责。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身体权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阿春 、其雇主及两家相关公司因未尽安全义务均要承担责任。
○○记者李澜 通讯员谭皓匀
2011年11月23日中午,阿春驾驶大货车进入到鹿寨县A公司水泥仓库前面空坪停车等候装水泥,为避免弄脏车厢两侧的围布,他从驾驶室出来爬上车头右侧边的梯子欲解脱系在车厢旁边围布绳索时,突遭触电后昏迷。
经救治后他伤势严重。2012年4月11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阿春双手达八级伤残、左足达九级伤残、全身瘢痕形成面积构成十级伤残。落得如此下场,阿春认为是A公司严重违反了电力安装的相关规定,且未设任何警示标志,任由装运水泥的车辆停放致使其被高压线击伤。他还受雇于阿丰,阿丰作为雇主也应承担责任。为此,阿春向该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事故发生后,鹿寨安监局作调查处理,以A公司改变B公司35KV高压输电线下土地用途及原状,致使地面与高压线间的垂直距离缩短,导致生产安全隐患,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能发现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事实,作出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随后,该局又以B公司作为A公司该高压 输电线的产权人,对电力设施的维护、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的职责,作出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诉讼中,被告人A公司和阿丰申请追加B公司、供电公司作为本案被告。
那么,这么多单位和个人究竟谁该为阿春的损失“买单”呢?法院经审认为,本案中,B公司作为涉案高压电线路的产权人,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A公司在高压输电线走廊擅自填土垫高地面,是引发事故的主 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阿春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或者预见到将车停在高压输电线下又攀爬登高的行为,会发生触电事故,其未尽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雇主阿春负有保障雇员的人身安全的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因为电力运行事故是由用户自身的过错原因造成的,供电公司无需担责。
最终,法院根据本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由阿春自负其损失的20%的责任,A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阿丰承担10%,B公司承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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