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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在鹿寨发生了一起有关土地行政权属纠纷案件。
在这起普通的纠纷案中,用“王六”这个绰号签署的协议书效力问题,成了各方当事人的焦点。近日,鹿寨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记者李澜通讯员刘玲
原告鹿寨县鹿寨镇龙田村村民委员会两个村民小组与第三人鹿寨县鹿寨镇交通村村民委员会一村民小组发生了山林土地权属争议。龙田村认为,该争议地在龙田村的土地范围内,但交通村提出,早在1978年各大队就将争议地划分在第三人的山林土地权属范围内。
龙田村与交通村坚持各自的立场,谁都不肯退让,无法用平和的方式协商解决。因此,龙田村向被告鹿寨县人民政府申请对此纠纷进行处理。但县政府了解到争议地确实划分到了交通村的山林土地权属范围内 ,于是做出了不予受理决定。
龙田村对此不服 ,将县政府与交通村告上了鹿寨县人民法院 ,请求撤销县政府做出的决定。
在庭审中 ,三方就一份于1978年各大队签订的划界协议书上 ,一个签名为“王六”的绰号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为什么会针对绰号这个细节呢?因为县政府提供的其他几份证据均需在这份证据的基础上形成 ,判断效力。
龙田村认为划界时他们没有代表参加 ,协议书签名栏处的“王六”只是花名绰号 ,这份协议书是无效的。
县政府则认为 ,虽然在协议书上签的是绰号 ,但确实是龙田村当年的队长本人自愿签署的 ,而“王六”这个绰号被当地附近几个村庄的人们所知晓的。交通村也称 ,“王六”就是对方的队长 ,只是对方不承认。
鹿寨法院行政庭承办法官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 ,这份1978年划界协议书是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据邻村两位证人的证言 ,龙田村的队长 “王六”确实参加了当年划界 ,并签下了“王六” ,而当时大家都知道“王六”就是指该队长 ,所以就没有要求其更改签名。此外 ,还有多份证据证实“王六”这个绰号属于当时龙田村的队长 ,且被当地附近村庄的人们所熟知。
庭审结束后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 ,现如今在民商事领域内当某些人向他人借款出具欠条时或就某一事项、活动签订合同时 ,往往为了一己之便在欠条上或合同上用自己的绰号、艺名等与真实名字不一致的署名 ,这样的署名会给债权人或合同一方带来事后举证不利的后果。
幸好这起案件的被告有充足证据证实绰号的归属 ,否则也难逃举证不利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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