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潘贵华晚报讯一瓢尿,引发了一场名誉权纠纷,泼尿人不仅要书面道歉,还被判赔偿对方1000元精神损失费。本月,鱼峰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名誉权官司。
覃某某(女,62岁 )和杨某某(男,70岁)均系鱼峰区洛埠镇村民。覃某某诉说,2013年12月21日下午,杨某某的妻子黄某某向村民讲,覃某某的丈夫放火烧杨家的竹林。听说此事后,覃某某遂前往被告房屋的门前道路边,向黄某某理论,双方为此发生了争吵。
此时,杨某某刚好从外面回来,见状,用水瓢装好尿液,泼向覃某某,致使覃某某头发 、衣服被尿液淋湿。覃某某的家人拨打了110报警。辖区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理,并要求双方过后到派出所进行调解,但最终未果。覃某某认为,杨某某用尿液泼她,属于故意侮辱人格,使她身心受到严重创伤,精神受到严重打击,遂委托法律工作者龙现生,将杨某某诉至鱼峰区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杨某某写100份悔过书张贴在雒容镇 、洛埠镇,向她赔礼道歉 、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3万元。
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覃某某主观上有过错,他并没有向她身上泼尿;发生纠纷时,仅有原告及被告 、被告的家人在场,所谓的泼尿行为,没有对原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受到了精神损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1日上午,原告听村民讲被告的妻子黄某某曾说过原告的丈夫放火烧了被告的竹林,当日下午4时许,原告到被告的房屋门前将黄某某叫出来,想就火烧竹林一事质问黄某某,遂与被告的家人发生争吵。被告从外面回家后见状,用水瓢装上尿液,向原告泼去,致使原告的额头 、衣服均被尿液淋湿。
法院认为,被告将用水瓢装的尿液泼向原告,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影响。被告辩称事情系由原告引起,原告主观上具有过错。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被告应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3万元,数额过高。法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杨某某书面向原告覃某某赔礼道歉,书面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确定;被告杨某某赔偿原告覃某某精神损失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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