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何吉云伍琦玲晚报讯22岁男子覃某入室盗窃被逮了个正着。虽然只偷了3.元钱,但仍被鹿寨警方依法执行逮捕。覃某傻了眼:“才偷了3块5,怎么会更严重?”据办案民警介绍,覃某曾因为盗窃多次被警方打击处理。
8月15日,覃某像往常一样到中渡镇某网吧上网,期间上厕所时发现该网吧老板居住的房间没有锁门,于是“旧病复发”,想“捞一把”。他环顾四周趁无人注意,便潜入房里东翻西找,发现3.5元钱,便放进口袋里,这时,网吧老板覃先生突然出现,覃某被当场逮住。
覃先生报警称,覃某虽是网吧里的常客,但他并不欢迎其光顾,因为覃某总是东瞧西望,似乎意图不轨,所以就对他特别留意。
案发时,覃先生发现覃某上厕所很久没出来,感觉有问题,于是到房间查探,结果将正在行窃的覃某逮了个正着。
覃先生说:“我房间里有两千多元现金和2部手机等贵重物品,幸好及时发现覃某行窃,不然损失就大了。”经进一步调查取证,鹿寨县检察院依法对涉嫌盗窃罪的覃某批准逮捕。民警向覃某宣读逮捕决定书后,覃某大呼喊冤。那么,偷了3.5元钱就被逮捕到底冤不冤?办案民警说,只偷到区区3.5元钱,似乎是“小偷小摸”,并非江洋大盗,但入户盗窃本身性质严重,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并不能简单以盗窃所得财物的数额来作为定罪标准。
只偷到3.5元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当场没有发现更多财物,但其意志行为已构成犯罪。早在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表明,“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已没有犯罪次数或金额的限制,哪怕分文未得 、首次盗窃,也将视同“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刑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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