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黄秋燕记者李澜晚报讯日前,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一起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失物赔偿责任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那么,业主是输在了哪里呢?2015年6月4日,业主老韦的三轮车在其居住的小区被盗,其认为该小区物业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起诉至鹿寨县法院,要求对方赔偿三轮车丢失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费等总计2.7万元。
物业公司辩称,其与老韦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包括车辆保管责任,也没有对老韦的车辆收取任何费用,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小区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有临时管理规约,该规约的有关规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及物业公司仍具有约束力。
而该规约约定中,没有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车辆承担保管责任。
该院认为,物业公司未向老韦收取停车费和车辆保管费,而老韦也未能证实其与物业公司达成书面或口头车辆保管协议。老韦每月只向物业公司交纳46.元物业费,如将物业公司服务扩大到对业主车辆的保管责任,有失公平。据此,鹿寨县法院判决驳回了老韦的诉讼请求。
该案主办法官表示,在现实生活中,住户被盗绝大多数情况难以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判断物业公司是否担责,主要依据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有无这方面的约定;如果有,但物业公司没有做或没有做到,物业公司存在失职过错,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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