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与法
男童小明在游乐场游乐过程中跌倒受伤,造成骨折。小明的父母将游乐场的经营者及与小明一同玩耍的小亮诉至法院索赔。经一审、二审,日前,这起健康权纠纷由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男童摔倒骨折
2015年9月11日下午,2岁的小明跟随父母来到鹿寨县一家市场球场内的气垫城堡游乐场。3岁的男孩小亮也在游乐场玩耍。小明在蹦床上玩耍过程中跌倒受伤。小明的父母认为他是被小亮推倒受伤的,于是报警。鹿寨县公安局接警后,安排小明的家长先带其去医院治疗,再到公安机关处理。小明在医院检查后,当晚转院至柳州住院治疗。
经诊断,小明右肱骨踝上骨折。小明的家长先后共支付医疗费8254.68元,并花费1200元为小明购买外固定矫正器。
起诉各方索赔
事后,小明一家将气垫城堡游乐场的经营者、小亮起诉至鹿寨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游乐场、小亮及其家长共同支付赔偿共计2.1万余元。
经审理,鹿寨法院认为,小明在监护人陪护下,到廖某经营的气垫城堡游乐场玩耍时,摔伤导致骨折,造成损失。但小明的父母主张小明受伤是小亮推倒,没有证据证实。小明的父母认为廖某作为游乐场经营者,未尽到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小明受伤负有责任。小明在游乐场玩耍时摔伤导致骨折,从其父母提供的证据中,不能确定属于哪一方的责任。鉴于小明确是在游乐场玩耍时受伤,小亮当时与小明同在游乐场玩耍,各方均无过错,法院依法确定由廖某补偿小明损失2000元;小亮补偿小明损失1000元,小亮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补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经营者担责二成
小明的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柳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廖某经营的游乐场为气垫城堡,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游乐设施,不适合年龄较小的儿童进入玩耍。廖某没有在游乐场入口或醒目处张贴安全提示,虽然有口头要求小明等小孩不要进入玩耍,但并非制度性地禁止。且在孩子们进入气垫城堡玩耍后,廖某也没有进一步阻止或要求他们出去,也没告知家长游乐设施的危险性,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小明在其经营的游乐场受伤,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故酌情认定廖某承担20%赔偿责任,即赔偿2900余元。
柳州市中院指出,监护人应当意识到小明年幼,不适宜到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气垫城堡玩耍,没有恰当地履行监护职责,应对小明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小明父母主张小明因小亮推倒受伤,要求小亮赔偿,但现在证据不足以认定小明受伤与小亮有关。一审法院认为小亮没有过错,却需对小明补偿1000元虽有不当,但小亮未上诉提出异议,视为认可该判项,故对一审法院该认定予以维持。
柳州市中院终审改判廖某赔偿小明2900余元,小亮仍赔偿小明1000元。2
今报记者何书俊通讯员马本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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