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叶青 段建军记者李澜如果有人想利用你的POS机刷卡套现,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许诺支付的手续费比市面高出很多,是提供设备,还是予以拒绝?市民李某在诱惑面前迷失了方向,结果因小失大,令他追悔莫及。
近日,记者获悉,柳北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
伪造银行卡套现被起诉
2010年2月1日中午12时许,一个叫阿龙的男子,手持伪造的一张银行卡,找到柳州市的李某,并利用其经营某电脑配件商行的POS机刷卡套现。共套取现金146000元,事毕,阿龙支付了6000元手续费给李某。3月24日,李某被警方抓获。
用户老王发现银行存款被非法套现后,便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损失。银行依据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于2010年12月15日赔偿了老王的损失。
赔偿了14万多元,还挨负担6千多元诉讼费,银行自然也要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于 是,2011年6月30日,银行将阿龙 、李某诉至柳北区人民法院,要求追偿损失。
庭审中,银行认为老王的银行存款被盗取,是阿龙伪造银行卡,伙同李某利用其经营电脑配件商行的POS机设备和便利条件,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恶意非法套取银行资金,银行因此遭受的损失系两被告共同侵权行为所致,他们应当承担共同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并附连带清偿责任。
同意套现附连带责任?
阿龙虽未能出庭但认可诉状所述,也愿意赔。他表示没有能力赔偿。
但李某的代理人认为,银行的损失是由于阿龙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侵权人银行有权要求阿龙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对阿龙盗取用户银行卡信息伪造银行卡进而利用POS机套现的违法犯罪行为毫不知情,怎谈得上银行在诉状中所称的“两人合谋”呢?本案关键在于李某不知道阿龙所持的银行卡为伪造卡,李某同意阿龙在自己经营的电脑配件商行的POS机刷卡套现, 其目的是收取4.1%的手续费
(银行从中收取1%的手续费),
即6000元。
已构成共同侵权该赔偿
法院认为,阿龙持伪造的老王银行卡到李某经营的电脑配件商行,而李某在未与阿龙有真实交易,且明知协助持卡人进行套现是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用该商行的POS机套取现金146000元给阿龙,两者的行为直接结合,从而造成老王的财产损失,构成共同侵权。银行作为老王所持银行卡的发卡行,赔偿了老王的损失本金146000元 、利息405.88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3220元,并承担了二审案件受理费
3220元。根据《银行卡业务管
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发卡银行赔偿老王的损失后,可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追偿。因阿龙 、李某共同侵犯了银行客户的财产权,从而造成银行的损失,阿龙 、李某应当赔偿银行的财产损失。
据此,柳北法院依法判决阿龙 、李某共同赔偿给银行的损失为152845.88元,并支付利息。阿龙 、李某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363元,由阿龙 、李某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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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柳州市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