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记者/姚琳)3月7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区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新标准从2月份起执行,参保的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比去年增长了20%。
近日,自治区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规定,随着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相关社保待遇标准也将随之调整,就此,自治区人社厅发文上调了我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根据我区分四类地区执行职工最低工资及个人参保缴费情况,此次我区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最低为581元,最高可达1188元。即:属区内四类地区的全区各县(区)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缴费年限在1-15年的,每月最低可领取失业保险金581元;南宁、柳州等区内一类地区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缴费年限在44年及以上的,每月最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11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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