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柳州市民覃老伯未经两个儿子同意,就将儿子们所有并委托其出售的房屋转给一名房屋中介人员出售,结果儿子们不同意覃老伯的做法,还诉至鱼峰法院。3月13日,经法官调解,覃已经收取买主的5万元定金要返还给对方。
阿文和阿武是两兄弟,二人共同购买了位于柳州市南环路上的一套房屋。2013年9月26日,兄弟二人委托其父覃老伯代为出售房屋,三人到柳州市公证处办理委托卖房的公证:由覃老伯代为出售房屋,并代办出售房屋的相关手续及代收房款等事项,覃不得转让委托。
2013年10月8日,覃老伯与房屋中介人员梁某签订《房屋转让委托合同书》,约定由梁某销售覃老伯儿子们的房屋。之后,有买主看中了上述房屋,梁某支付给覃老伯代理售房定金5万元,覃老伯则将二份房产证交付给梁某。
阿文、阿武知道此事后,认为父亲转委托,并给付他人房产证的行为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于是,二人将父亲与梁某诉至法院,主张覃老伯与梁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委托合同书》无效,梁某返还房产证。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首先与梁某取得联系,告知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就代为销售他人房屋,该行为明显于法无据。因为《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梁某自知理亏,同意返还房产证。之后,在法官调解下,双方自愿解除《房屋转让委托合同书》,覃老伯将5万元退还,梁某则将二份房产证返还给阿文、阿武兄弟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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