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戴卫云)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人们可以申请紧急救助来解燃眉之急。但是,紧急救助制度在柳州实行一年多来,却出现了多起肇事司机事后拖欠救助金的事件。日前,柳州市柳南区法院对一起拖欠救助金的案件作出宣判,肇事司机刘某和罗某分别要返还交警部门1.4万和1万元。
2013年5月31日零时许,罗某驾驶杨某所有的无牌号摩托车,搭载阿明在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跃进路锦绣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罗某和阿明在事故中受伤。事发后,阿明于当天被送至柳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阿明经抢救无效去世。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驾驶摩托车的罗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轿车司机刘某承担次要责任,阿明不承担责任。
因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经医院申请,交警部门于2013年7月8日通过银行,从“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专户”垫付了上述抢救费用。
但是,罗某、刘某在收到《偿还道路交通事故垫付费用通知书》后,却拒绝偿还垫支的上述抢救费用。
于是,今年1月,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追偿权纠纷诉至柳南法院,请求判决罗某、刘某以及杨某偿还抢救费用2.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轿车司机刘某在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发生事故,造成罗某车上的阿明死亡。刘某未依法履行法定的交强险投保义务,致使阿明不能从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获得医疗费用赔偿1万元,因此,刘某应当先行承担抢救费用2.4万元中的1万元,其余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外的抢救费1.4万余元,则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的侵权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即罗某赔偿1万余元,刘某赔偿4000余元。法院据此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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