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记者何书俊
2011年,柳州市民刘某花62万元购买了位于柳南区和平路星园林居小区的一套住房。然而,该房产过户给刘都已经三年了,刘一家却不能入住。原来,原房主的妻子郭某认为购房合同无效,一直拒绝搬离,还将老公张某与刘某一起诉至法院但败诉。如今,刘某一家三口无奈之下只能与80多岁的老父拼居在一套50多平米的小房子里。
购房后无法入住
2011年3月,工作多年的刘某准备在柳南区购买一套住房,圆自己和家人的有房梦。之后,刘通过朋友联系上某房屋中介公司,在看中了位于星园林居小区的一套售价为62.8万元、面积为130多平米的住房后,于当年5月与房主张某签订了二手房购房合同。
当年6月9日,在父母和亲友的帮助下,刘将61.5万元购房款凑齐并支付给张某,双方约定剩余1.3万元待交房后支付完毕。然而,房屋顺利过户后,刘和家人发现,房子根本无法入住,原来张的妻子郭某一直拒绝搬离上述住房。
半个月后,刘竟然收到法院传票,原告正是郭某。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买卖双方成被告
收到柳南法院传票,让刘某倍感惊讶的是,郭某起诉的不仅有他,还有郭的丈夫张某。原来,郭称星园林居是她与张婚后购买的,准备将来给女儿住,一直没有卖房打算,而现在房子不但被卖了,且卖价这么低,还未经过她的同意。因此,郭认为丈夫与刘某的购房合同无效,请求法院支持。
对此,张在案件庭审时称,卖房的事郭是知道的,且郭和他一起去中介公司见过了刘某一家,他也明确告知郭,刘支付的61.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与刘某的房屋买卖是依照法律进行,程序合法有效。
刘辩称,他与张某是通过中介公司才相识的,且购买其房屋给出的房价为每平米4500余元,符合同期同地段房屋价格,并没有存在价格不公的情况,双方都是通过中介交易,并无任何违法合同行为,且双方已在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购房合同有效,请求法院驳回郭某的诉求。
法院判决合同有效
柳南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和刘某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属于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郭与张在2008年以34.3万余元购买了这套星园林居的住房,2011年,张以62.8万元卖给刘,前后房价对比,相差28万余元,因此,张转让房屋的价格合理,并不存在郭所说的远低于市场价的情形。此外,法院查明,当年郭与张办理上述房屋产权登记时,只有张一人的名字,郭没有作为房屋共有人予以登记,张是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处置房屋买卖。
最终,法院认为,刘取得上述房屋产权是善意取得,郭认为合同无效却未提出有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法院对郭的诉求不予支持。
郭不服一审判决,先后上诉至柳州市中级法院和自治区高院,但两院均驳回了其上诉。之后,刘屡屡上门向郭协商交房事宜,郭却始终拒绝搬离。
原房主妻子拒搬离
2012年5月28日,刘某一纸诉状将郭某和张某夫妻俩诉至柳南区法院,请求判决对方停止侵害,搬离星园林居的这套住房并承担占用房屋所造成的各项损失。2012年8月和2013年10月,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该案。郭某始终认为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且对其中一份录音证据提出要申请鉴定,如今,法院还未对该案作出判决。
“我们一家三口挤一张床,住在父母的房子里。”昨日下午,在柳铁中心医院,说起房子的事情,刘一脸愁容。刘称,因为买的房子不能住,他只好和老婆孩子都住在父母那套约50平米的小房子里,年过八旬的父亲还要替他承担困难,让他感到难过,而最让刘心生愧疚的是购房款大部分还是父母资助的。
今年3月15日,他和家人再次来到星园林居找郭某协商交房,双方还是不欢而散。因为这个事,刘的父亲生气病倒住院,医院昨日还给他下了病危通知书。刘称,他现在只能期盼法院会为其主持公道,他希望能及早和父亲一同搬进星园林居那套属于自己的房子里,让老人在有生之年跟着他享享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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