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星 绘
今报记者何书俊
近年来,各类民间借贷纠纷层出不穷,呈逐年上升趋势。仅去年,柳州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民事、商事案件2.7万余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长幅度最大,同比增长49.54%。在借贷纠纷中如何避免损失,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
借贷纠纷增多
昨日上午,在柳北区法院立案庭,市民韦先生带来诉状,准备起诉自己的老同学。韦告诉记者,这位同学因为做钢铁销售,借了连他在内几位同学的钱,但是到了还款日期,却迟迟不能偿还。于是,他准备将这位同学诉至法院。由于准备的材料不全面,韦当日未能成功立案,在法官的建议下,他准备补充证据材料,过段时间再来起诉。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春节过后,像韦先生这样因为民间借贷纠纷到法院起诉的当事人不少。然而,不少人在立案过程中,发现当初由于自己疏忽大意,没有及时设置或保留相关有利的证据,而无法及时、有效立案。
今年1月,在柳州市两级法院审判工作通报会议上,柳州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杨晓春介绍,2014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民事、商事案件27783件,审结23037件,同比分别上升20.79%和25.08%,盘活融通58.91亿元涉诉资产。其中,借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所占比重最高、增长幅度最大,两级法院共审结6602件,涉诉资产43.3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9.54%和129.7%。
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民间借贷纠纷已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
借了钱没了情
2011年1月20日,邓某因为资金周转需要,向表哥韦某借款10万元。当天,韦某便通过银行转账给了邓某10万元,而邓某也出具了借条。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了利息,邓某承诺,这笔钱在2013年1月20日还清。
但是,到了约定期限,邓某一直未能偿还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利息。韦某多次催收未果,便将邓某及其妻子覃某诉至城中区法院,要求对方偿还欠款和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韦某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以及借条等证据,已充分证实其向邓某履行了支付借款义务。但邓某收到借款后,未能依约向韦某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外,邓某与覃某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因此,覃某应对邓某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法院对韦某的诉求给予支持。
案件宣判后,双方的矛盾并未结束。邓某和覃某没有按照判决及时偿还债务,而韦某因为自身生意失败也欠有外债,其父母和邓某的父母也因此闹得不可开交。法院强制执行后,原本是亲戚的两家人也从此不再往来。
证明借贷成立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关键要看双方能否构成借贷关系,而当事人要做的,就是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这一点。因此,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条、收条、欠条以及银行转账凭证等,成为最重要的证据。
鱼峰区法院立案庭法官欧阳九林介绍,债主要想证明民间借贷成立,应当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意”及“款项支付”两个要件。“借贷合意”指借条、借贷合同等,“款项支付”则包括支付凭证、转账记录等。如果仅有“款项支付”,没有“借贷合意”,就不足以证明民间借贷成立。
李某在柳石路经营一家饭店,其朋友张某因为投资运输生意,于2013年3月向他借款10万元。张某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张某在2013年12月偿还完借款,并约定了利息等。但是,张某未能按时还款,双方发生纠纷。李某将张某诉至鱼峰法院,要求对方偿还借款12万元。
庭审过程中,李某提供了张某当时出具的借条等证据,并表示,张某在2013年11月,又向他借款。因为当时情况比较急,而之前张某的借款每月都按时还了利息,他便将随身携带的2万元交给对方,对方没有打借条。对此,张某表示不予认可,他只承认借条中的10万元借款。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张某向李某偿还借款10万元。而李某提出双方另有2万元的借贷关系,因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成为执行重点
去年11月柳州市两级法院开展的“集中强制执行”活动,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行为,依法对1622名失信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和威慑措施,对其中涉嫌犯罪的48名被执行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而这其中,有不少被执行人正是拖欠别人借款的被告。
据鱼峰区法院执行庭庭长贺卫华介绍,此类案件已成执行工作的重点。
2011年2月,李女士将积蓄15万元借给朋友周某用于生意周转,周某出具了借条。但是,半年借款期限到期后,周某只还了12万,还有3万元却迟迟不还。于是,2013年6月,李女士将周某诉至鱼峰区法院。
法院判决后,周某仍未偿还债务,李女士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1月,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李终于拿到了剩下的3万元。
据了解,目前,柳州市执行指挥中心作为自治区执行指挥中心的试点,已建成远程视频指挥调度、被执行人信息查询、执行要情、执行案件数据库、电子签章、警车GPS定位监控管理、远程提审等七大系统,十个县、区执行指挥中心已全部挂牌成立,在全区率先实现“政务网”点对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实现对土地、房产查控一体化。
以上举措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提高案件执行的效率,重点解决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执行案件。法官提醒当事人,在借贷纠纷中,一旦酿成诉讼,应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以便在后续的执行工作中,确保被执行人有财物可执行。
先小人后君子
法官提醒,借贷只有合法,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明知对方借款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不但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还要面临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
那么,出借人如何才能避免个人受损?
首先,一定要了解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不可碍于面子而盲目借款。这时,出借人应“先小人后君子”,不要因为对方是亲朋好友,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而没有出具书面字据。这样,一旦借款人否认,出借人就很难保障债权。
其次,出借人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要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种类、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妥善保存。而且,利率设置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此外,最好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为其担保,或要求借款人以存单、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物,并订立书面借贷协议。车辆、房屋等财产抵押,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法官特别提醒,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只有六个月时效,如果在保证期间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另外,出借人向法院申请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借款期满后又经过两年,出借人不能证实期间曾经催收过的,法律不予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应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诉讼时效就可以从新的还款期限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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