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王女士因“阵发性手麻”到柳州市鱼峰区某医院诊治,但医院并未及时告知其甲状腺减退症的情况。王认为医院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导致自己身体异常,便将医院诉至鱼峰区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医院存在一定过错,承担30%的赔偿责任。日前,该案经过二审,柳州市中级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02年6月,王女士因“阵发性手麻”到鱼峰区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低钙血症、癫痫,医院对症为她进行了治疗。此后至2008年12月,王不定期在该医院门诊治疗、取药共30余次,医院一直按“低钙血症、癫痫”给予治疗。2009年1月和2010年6月,王均因“抽搐、意识障碍,伴心悸”在该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癫痫、药物性心肌炎、低钙血症。
2012年5月9日,王因前述的抽搐、心悸等症状,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甲状旁腺减退症、血脂异常。经治疗,出院前复查血钙,已恢复正常值。王认为,自己当初“阵发性手麻”到鱼峰区某医院治疗时,医院并未及时提醒其甲状腺减退症,而是误诊为“癫痫”,存在过错,于是将该医院诉至鱼峰区法院。
2013年12月,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医疗纠纷鉴定意见书》,认为2009年王首次住院后疑及“甲状旁腺疾病”时,医院未能给予进一步诊疗指导及提醒,存在一定的不足,故认定该医院对王的诊疗行为存在部分过错(过错程度分为:完全过错,大部分过错,部分过错,无过错)。
2014年10月,鱼峰区法院酌定医院承担30%的责任,判决医院赔偿给王误工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6万余元。
法院判决后,王女士认为医院承担赔偿比例过低,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日前,柳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给予维持,于是驳回王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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