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荣明:
本院在执行王锦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南执字第50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2013)南民初(一)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你向王锦云支付80554元,并交纳执行费1108.31元。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南执字第502号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李荣明所有的坐落于柳州市飞鹅路53号新时代商业港D栋3-83号门面一间。该门面经广西华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作出评估,评估价值为164000元。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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