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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租赁合同进小区遭拒绝物业负责人解释缘由

来源:南国今报 2015-10-11 01:20   https://www.yybnet.net/

今报柳州讯(记者蓝超君)近日,在柳州从事防盗网、推玻装修工作的魏先生,拨通今报热线反映,柳石路同和佳境小区交房后,他接了一单生意但遇到了问题。魏先生说,上个月他把合同签了,钱也交了,但国庆收假后一直没能进驻工地,连同进出门牌也被门卫没收了。

10月9日下午,记者来到了魏先生所述的小区。该小区为新建居民小区,门卫保安室有四五名保安看守,进出小区必须有进出门牌。

魏先生告诉记者,他刚开始的时候还能进入,但不知为何前两天就被保安拦下,还没收了他的进出门牌。

在记者的陪同下,魏先生找到了该小区物业主管陈先生。

魏先生拿出和家主签订的合同,但记者发现,这份合同并不是“装修合同”,而是“租赁合同”。合同中只有第三条提及:“梁先生的防盗网、推玻、纱窗在同等价格的前提下,必须在三个月内,让魏老板优先装潢。”合同中还显示,魏先生交了4800元的房租和水电费押金。

魏先生称,他和家主协商,同意先安装后给钱。小区内还有别的家主表示,先看他的装修质量,再决定是否与他签约。为了能够让顾客直观地了解他的产品和手艺,他想着先将梁先生的家装修好了,然后以此为据点,再帮别的业主装修。

物业主管陈先生表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中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利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陈介绍,魏先生签订的合同就有问题,内文有错别字,在签字处当事人也没有盖章画押。同时,签订合同的并不是业主本人,而是业主的母亲。随后,陈还向记者展示了魏先生在小区公共用地,自行拉了公共广告牌的图片证据。

陈说,物业已经接到其他业主的投诉。综合魏的种种行为,物业才将门牌没收,同时要求他和业主都要整改,并递交保证书,不再占用公共用地。

10月10日,记者通过电话联系了与魏先生签订合同的家主。接电话的是业主梁先生的母亲,她告诉记者,房屋产权所有人是她的儿子,因为孩子还小,所以事情是由她代办的。房屋确实委派魏先生进行装修,但她并不知道魏先生用她的房子做经营性的用房。

目前,梁女士准备重新拟定合同,并且向物业提交保证书,不再作为经营性质的房屋。魏先生也表示,装修期间不会在小区从事推销经营产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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