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养育恩 赡养是天理 如此明了事 奈何上公堂
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李丽)柳州市民老张将创业的公司股权给了两个儿子,儿子们却没有兑现给付生活费的承诺。于是,老人将儿子们起诉到法院。10月8日,老张来到法院送锦旗,感谢法院支持了其诉求。
10月8日上午刚上班,一位六旬老人捧着鲜红的锦旗来到了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我要找民二庭的杨社刚法官,我要感谢他。”老人向法官接待室的值班法官表明了来意。原来老人是要给去年承办其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杨法官送上锦旗。经联系,杨法官立即来到了接待室与老人见面,并接下了老人手里的锦旗。
这是2014年9月杨社刚法官受理的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原来,老张年轻时来到柳州创业,经辛苦拼搏,在柳州创立了一家贸易公司。2004年,考虑到自己年岁渐长,老张便与两个儿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自己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两个儿子,并在协议中约定,大儿子阿明应付给老张18万股权转让费,二儿子阿华应付给老张12万股权转让费;并且两个儿子每月各付2500元给老张作为赡养费直至老人去世。但是在股权转让后,从2004年5月至今十年多,两个儿子分文未付股权转让费,并且每月应付2500元的赡养费也未兑现。老张颇感心寒,将两个儿子诉至法院。
该案经鱼峰法院审理,因股权权属诉讼请求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且又无证据证明中断、中止的情况,法院对老张诉求30万股权转让金的诉求不予支持。而对于支付赡养费的诉求,两个儿子认为这不属于案件受理的范围,且为了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赡养费,他们已帮老张购买了养老保险,现在老张每个月都可以领到1700元的赡养费,足以证明他们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
鱼峰法院审理认为,老张不在公司拥有股份,没有收入,每月生活费的支付实际就是和股权转让金一起作为股权转让的对价偿付给老张,老张在本案中一并主张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虽然阿明和阿华主张为父亲购买了养老保险,实际已经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但是在签订协议书后,双方并未达成协议约定可以用购买养老保险的方式来代替协议书中约定的生活费的支付,且作为子女,依照家庭伦理道德,为父母购买养老保险的行为应视为对父母所尽的儿女赡养义务,而并非履行约定的支付生活费的义务,故老张诉请儿子们支付生活费,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一审判决两个儿子每月支付给老张生活费2500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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