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柳州开洗车场的于玉梅女士告诉记者,她两年前给自己购买了新华保险的多款保险,后来又续保,两年共交了8000多元保费。今年8月底,于女士因疾病住院,有1200多元疾病医疗费用去找新华保险理赔,结果被告知“整案拒付”,并终止合约且不退已经交了的保险费,令于女士难以接受。
当事人:
理赔遭遇整案拒付
今年9月20日,于女士收到保险公司下发的以“不如实告知”为由的“整案拒付”的理赔决定通知书。本来以为给自己花钱买保险多份保障,没想到钱花了,最终却被告知因违反保险合同中“不如实告知”一条,被保险公司整案拒付,得不到一分钱理赔,合同也终止了。对此她很不理解。
9月28日,当事人于玉梅告诉记者,2013年9月,她在保险公司销售人员黄某的推销下,在其手上同时购买了“祥和万家特享款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08特享款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住院费用A款医疗保险”,每年共计4000多元,续保至今年。今年8月底,于女士因病住院,有1200多元疾病医疗费用去找新华保险理赔,9月20日,保险销售员黄某给于玉梅送来一张9月9日签发的《理赔决定通知书》,上面注明“不如实告知,整案拒赔”。因对此结果难以接受,于女士拒绝在《通知书》上签字。
自己一直按照约定逐年交纳保费,两年来也没有理赔过一分钱,保险公司为何“整案拒赔”呢?经于女士询问才知,原来保险公司发现其之前在签约时有重大疾病住院没有如实告知,根据这一条如果认定为故意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合约并不退还保险金。于女士则认为,保险公司在当事人投保之初就应该履行核实责任,而不是叫投保人逐年投保交钱,一理赔就来个“不如实告知,整案拒赔”,把所有责任都推给投保人。
“我读书少,又不太懂保险,当初所有投保告知项目都是按照业务员的指导填写的。”于玉梅说。
业务员:
不存在欺骗隐瞒
9月28日上午,记者陪同于玉梅的丈夫来到位于盛华财富大厦的新华保险公司营业部,找到了经办该保险的业务员黄某了解情况,但黄及其部门经理称,该公司员工个人是不能接受采访的,要求记者拨打该公司办公室电话,预约公司领导采访。记者当场多次拨打其提供的电话,均无人接听。事后,记者再次联系保险公司当事业务员黄某,了解情况。据黄某介绍,她当初在为于玉梅办理保险业务时,并不知道其曾患有保险条款中列举的重大疾病(糖尿病),相关保险条款也对其做了解释,不存在欺骗隐瞒的情况。如于玉梅如实告知了真实病情,公司当初是会选择拒保或者延迟投保或者调整投保金额。对于于玉梅此案被公司整案拒赔并不退费,她表示自己也很难接受,毕竟她和于玉梅私下还是很好的朋友。
记者还在见诸报端的多起保险理赔案例中发现,各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细则错综复杂,投保的保险人应该充分了解其中的细则所代表的法律意义,如实填写,避免在今后的理赔或者续保过程中产生纠纷。
律师说法:
保险合同要逐字斟酌
针对于玉梅和保险公司这场保险理赔纠纷,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唐德仁律师认为,在购买保险时,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向保险公司披露相关信息,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不要光看推销广告,如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保险推销员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已经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可以保存好证据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保险公司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当然,投保人也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及保险推销员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今报记者卿要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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