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员工新入职时,往往会有一个试用期。在现实生活中,劳资双方因试用期问题产生的争议纠纷并不少见。为此,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从法律角度提醒,试用期并非想怎么定就怎么定的,劳动合同对试用期的约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介绍,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是为了维护劳资双方的利益。从用人单位来讲,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考察职工所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品行,看其是否与劳动职责相称。如发现其不称职或不符合招用条件,用人单位可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者可以利用试用期进一步了解用人单位的状况,看其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是否如招聘时所说的,再检查自己是否适合目前的工作,是否对工作有兴趣并原意长期从事此项工作。如发现自己不适合此项工作或发现用人单位的情况与自己希望的不符,劳动者也可以及时提出解除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在劳动合同中对试用期的约定不能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就应注意保护好自身权益,以免事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2今报记者谢永辉 通讯员贾世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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