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柳州讯(记者石红星 通讯员谭欢)本月1日起,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为做好新法落地工作,上月底,柳州市城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无证经营食品活动开展全面清查,查处了11家无证商家。
依旧法处罚
执法人员分成多组进行地毯式排查,共发现11家无证食品经营户。这些商家大多位于五星步行街,主要经营奶茶、酸辣粉等小食品,店内卫生条件普遍较差,完全不符合经营食品的条件。因此,执法人员责令这些商家停止营业,按照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进行立案处理。
在接受调查时,部分商家辩解称,因不了解办证程序或忙于生意,未及时办理相关证件,希望能够减轻甚至免于处罚。执法人员指出,此次查处,依据的是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与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相比,“处罚额度轻了好多倍”。
新法更严厉
执法人员介绍,对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针对上述违法经营行为,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则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同时,对明知食品经营者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的个人和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经营须有证
执法人员提醒食品经营者,目前已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强调通过最严格的监管和最严厉的处罚,达到“重典治乱”确保“舌尖上的安全”的目的,因此大家切勿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前经营食品或餐饮。需要办理相关许可的商家,可到位于柳州市雅儒路75号的城中区食药监局办证大厅现场咨询,或拨打该局办证大厅电话0772-2815161咨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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