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消息(记者陆晓艺、通讯员冼旎文)承租人蔡某擅自将租住的公租房改造成服装店用于经营,市房产管理局柳南房管所(简称柳南房管所)在多次要求承租人返还住房无果后,依法向柳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6月2日,柳南区法院依法对与蔡某房屋租赁合同一案开展强制执行,被蔡某擅自改造成服装店的公租房最终顺利清空并交还房管所。
2007年8月,柳南房管所与蔡某签订了《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将位于飞鹅路43号面积为46.57平方米的一套住房出租给蔡某居住。
合同约定,承租人蔡某未经柳南房管所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的,房屋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2009年1月7日,柳南房管所又委托柳州市某物业管理公司与蔡某签订《非住宅用房租赁合同》,约定将出租给蔡某的住房中的一间(住改非房屋)租给被告作经营五金用途使用,租赁期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随后蔡某因扩大经营的需要,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并改变了房屋的内外结构,转租给其他人用于经营服装生意。
柳南房管所认为蔡某违规装修房屋、擅自拆改变动承租房屋结构、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并将房屋转租他人用于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及行政规定,多次要求蔡某整改,但蔡某并未整改。租赁合同到期后,柳南房管所要求收回房屋,但蔡某无视房管所要求,继续占用房屋,且不再缴纳租金。柳南房管所遂将蔡某起诉至柳南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解除柳南房管所与蔡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同时要求蔡某返还涉案公共租赁住房。判决生效后,蔡某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柳南房管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月2日,柳南区法院邀请社区代表对强制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房屋在依法清空后顺利交还房管部门,案件顺利执结。
执行法官表示,公租房是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2012年7月15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如果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或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的情形,将退回公租房;拒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闻推荐
15日凌晨3时30分,只合了一个小时眼的柳江海事处处长覃海,突然被手机里的一条短信吵醒。“柳州海事局启动Ⅲ级防洪应急响应,要求应急指挥中心密切...
柳州新闻,有家乡新鲜事,还有那些熟悉的乡土气息。故乡眼中的骄子,也是恋家的人。当我们为生活不得不离开柳州而漂泊他乡,最美不过回家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