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记者钟华通讯员陆洋
柳州市18岁学生小航在一家网络会所上网时,用数据线将手机连上电脑主机,意外触电身亡。小航的父母提起诉讼,柳南法院一审判决事发网络会所赔偿56万余元。日前,柳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网络会所的上诉,维持原判。
1监控拍下触电身亡经过
小航是柳州市一个高考辅导站的学生。2016年5月10日中午12时许,小航和同学小晖一起来到飞鹅路的一家网络会所登记上网。
监控视频显示,当天中午12时31分,小航和小晖在网络会所里坐到了两台相邻的电脑前。在电脑开机的同时,小航拿出自己的手机和数据线,与电脑主机的USB接口连接。
视频显示,在上网过程中,小航边玩手机边上网。突然,左手拿着手机的小航全身抽搐倒靠在座椅上。一旁的小晖赶紧拉扯数据线,把手机从小航手中扯掉,电脑桌下瞬间出现一道电弧火花。随后工作人员赶来,把已滑落在地的小航抬上座椅,随即拨打了120和110。大约10分钟后,医护人员赶到网络会所对小航进行抢救,却未能挽回他年轻的生命。
同年5月12日,经派出所调解,网络会所与小航的父母达成调解协议,由网络会所先期支付小航父母6万元,作为事故前期处置费用。此后,小航的父亲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小航的遗体进行解剖和法医病理学检查,以查明死亡原因。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小航系电击致死。
2死者父母索赔87万元
小航身亡次日,柳南区政府就成立了调查组。事发40天后,事故调查组作出调查报告,调查结论为:不排除电脑、数据线(有破损现象)、手机(金属外壳手机)连接使用过程中引发的人员触电;触电死亡事故属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于这份调查报告,小航的父母及网络会所均有不同意见,分歧在于小航是否因使用的电脑漏电导致触电死亡,这关乎网络会所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各执己见,于是,小航的父母向柳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网络会所及其母公司某科技公司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87万余元。
小航的父母认为,网络会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航因使用会所提供的电脑触电死亡,应负民事责任。
网络会所辩称,小航的死是因其使用破损的数据线造成的,电脑并不存在漏电情况,网络会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关科技公司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答辩意见。
3终审判赔56万余元
柳南法院查明,2015年6月21日,事发网络会所就曾发生过上网人员用手机数据线连接电脑给手机充电时被电击的事件,此后会所在前台位置张贴了禁止电子设备在会所内充电的告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航到网络会所上网,接受会所提供的上网服务,会所应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小航在正常使用电脑过程中被电击导致死亡,网络会所虽辩称电脑不漏电,但无法对导致小航被电击死亡的电流来源作合理解释。小航虽使用自带的数据线给手机充电,但数据线及手机不会产生导致人被电击致死的电流。即如果网络会所在提供上网服务中产生的电流在安全范围内,小航即便使用破损的数据线或者金属外壳的手机,亦不应该发生触电致死的事故。
法院还认为,小航被电击后,网络会所的电脑未自动强制断电,可以看出该会所供电线路中的断路器在发生电击时没有工作,未起到强制断电的保护作用,且涉案区域机台组电源线路上均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而且该会所曾发生过上网人员被电击的事件,网络会所明知电脑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人员触电情形,却放任危险,导致再次发生上网人员触电事件。网络会所未能提供安全的上网服务,是导致小航触电死亡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网络会所系某科技公司的分公司,故该科技公司对网络会所应负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柳南法院一审判决事发网络会所赔偿小航的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6.8万余元,科技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网络会所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日前,柳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网络会所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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