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柳州讯(记者钟华通讯员龙梦婷)3月25日,柳州市鱼峰区法院通过“一案一账号”系统,将103.26万元执行款转给了申请执行人柳州某包装公司。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执行法官充分利用网络开展查控冻结扣划,线下“零接触”完成案件执行。
2017年5月,柳州某包装公司与江苏某公司订立纸箱买卖合同,后来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江苏某公司未按约定向包装公司支付全部货款,产生纠纷后诉至鱼峰法院。案件经审理,判决江苏某公司须给付包装公司货款97.91万元及逾期利息,广西某汽车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某公司及广西某汽车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包装公司向鱼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今年2月4日,这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受疫情影响,执行法官无法外出开展财产调查。为此,执行法官充分利用信息化渠道,通过网络查冻扣一体化系统,在首次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又于3月10日启动了二次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于3月6日进账100多万元,遂立即采取财产冻结、扣划措施,足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3.26万元。
扣款成功后,执行法官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远程核实了申请人身份,核对了公司公章及对公账户,并通知申请人使用邮寄方式向法院寄送案款收条。在收到收条后,执行法官通过法院“一案一账号”系统将案款103.26万元转账给申请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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