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付华周
晚报讯 为了少缴税,柳州市某汽车配件厂负责人谢某动起歪脑筋,找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这些发票拿到税务部门申报抵扣。殊不知,事情败露后,他不仅要足额补缴税款,支付滞纳金和罚款,还得面临刑事处罚。9月29日,记者从柳北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提起公诉的这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已于近日由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谢某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缓刑2年。
柳州市某汽车配件厂的经营范围为汽车零部件、模具、冲压件等,后该厂更名为柳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谢某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查,2016年6月,谢某为达到使其汽车配件厂少缴纳增值税的目的,在与广西某商贸公司无任何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操作货款回流,向对方购买4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抵扣增值税,并支付对方公司票面价值8%的手续费。这4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金额合计390.6万余元,税额合计66.4万余元,价税合计457.1万余元。
2016年6月,柳州市某汽车配件厂将上述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致使该单位当月少缴纳增值税66.4万余元。事情败露后,该企业向税务机关补缴了这笔应缴增值税款,并交纳3.1万余元滞纳金以及 33.2万余元增值税罚款。
今年2月,谢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据谢某交代,该企业当时的发票不够抵扣,他想少缴点税,便想办法找人虚开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谢某作为柳州市某汽车配件厂的直接负责人,为使该单位逃避缴纳税款的义务,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该企业系股份合作制企业,一直在经营范围内正常经营,谢某为使企业少缴税而让他人为该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非法获利亦为该单位所得,故该案应为单位犯罪,谢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该案承担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该案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谢某2年有期徒刑,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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