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欣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18年06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武)食药监食罚(2018)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进行如下行政处罚:同意对当事人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7.50元;2、罚款5000元;二项共计5007.50元。并要求你(单位)2018年07月11日前到陇南市武都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合作银行城关支银行缴纳罚没款。由于你(单位)至今未(全部)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2018年07月12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陇南市武都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合作银行城关支银行缴清应缴罚没款及加处罚款10007.5元。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我局做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于2018年12月29日前进行陈述和申辩。
武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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