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古蔺县法院对两小酒厂破坏环境资源、不服环保部门处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集中宣判:县环保局的处罚程序、实体均无不当,且刘某举、刘某明的法定起诉期限已过,依法驳回二人起诉,并裁定准许执行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刘某举、刘某明二人开办的小酒厂,因未建成环保配套设施即投入使用,被古蔺县环保局各处罚款30万元。在县环保局向古蔺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时,刘某举、刘某明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古蔺各类小酒厂、小作坊多,未建设环保配套设施即投入生产、生产污水直接外排、废弃物未严格按要求处理等情况时有发生,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该院选择在世界环境保护日当天对两起行政诉讼案集中宣判,旨在引起各企业、作坊重视,杜绝此类污染环境现象再次发生。 吕琪婷 古诗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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