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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巡回审判首例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4名被告人获刑

来源:泸州日报 2019-06-11 09:26   https://www.yybnet.net/

■罗永霞 陈启松 本报记者 曾臻

摄影报道

6月5日,泸县法院在泸县石桥镇松松广场巡回审理该县首例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并当庭宣判,4名被告人被判处11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一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5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没收非法所得6.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余某德与杨某平、姜某利相约出资,将堆放在泸县石桥镇兴盛村原黄经煤矿的煤矸石运出销售牟利,并邀约被告人凌某剑入伙,4人达成煤矸石销售利益均分协议。在未依法取得任何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4人擅自雇用挖掘机、车辆等大型机械,自2017年5月底至7月初期间,组织人员从黄经煤矿原办公室位置背后开始,从下往上沿山洪沟,在沿途农田、林地上乱采乱挖并取石修筑一条供运煤矸石车辆通行的道路,非法采挖煤矸石卖出后获赃6.5万元,致大量农用地被严重毁坏。

案发后,经鉴定,4名被告人因挖掘、堆石占地面积共13.73亩,其中农用地11.43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面积2.09亩。在农用地中,耕地面积1.17亩,林地面积10.06亩,林地中水土保持林(公益林)达8.68亩。经查勘,被占用的农用地原有地貌已完全改变,原有植被被严重破坏,失去耕种栽植条件;水利设施被破坏,水流通道被阻塞,危及排洪安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德、杨某平、姜某利、凌某剑明知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作他用的行为违法,未经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占用许可,非法占用防护林地5亩以上,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同时还占用了部分其他林地和耕地,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据悉,泸县法院考虑到案发地石桥镇森林资源和矿产资源丰富的情况,通过巡回审理以案释法,可以警示他人莫为眼前利益破坏环境,表明司法机关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心,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同时,通过法庭现场教育,切实提升当地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共同践行“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的世界环境保护日活动主题。泸县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村(社区)干部、村民代表、全县环保领域相关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等200余人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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