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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绿色先锋” 记泸州中院审判员、政策研究室主任何锋

来源:泸州日报 2020-06-16 10:46   https://www.yybnet.net/

□ 本报记者 曾臻

何锋,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政研室主任。他在担任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期间(2016年8月至2020年1月),牵头组建团队、建立机制、制定方案、促进融合,推动了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和沱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的建立。

创新审判机制

亲历区域合作

2016年8月,泸州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正式挂牌成立,是川南率先成立的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时任泸州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的何锋牵头起草了环境资源审判受案范围、关于切实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服务“生态文明美丽泸州”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系列文件,在川南地区率先建立了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推动了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建立,实现了全市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全覆盖,促进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专门化、规范化。

2019年12月13日,泸州、德阳、成都、资阳、眉山、内江、自贡7个中级人民法院共同签订《沱江流域七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意味着7市将打破沱江流域法院的区域壁垒、各自为政的办案格局,进一步统一环境资源案件的裁判尺度和裁判标准,形成区域一体化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体系,实现对沱江及沿岸生态环境的一体化保护,共同推动沱江经济带大保护格局的形成。

加强衔接、完成审判协作机制框架协议起草,参与协作机制会议筹备、编撰《沱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动态》……作为牵头单位负责协作工作的联络员,何锋亲历了沱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的建立。该机制被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宣传推广。

“泸州处于长江沱江交汇处,四川省的长江出川断面也在泸州,沱江的水生态环境对长江上游的生态安全具有重要的影响。加之泸州中院从2016年8月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积极探索增殖放流、补栽补种、异地修复等生态修复措施,特别是涉长江干流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各地的法院也有一些环境资源审判方面的做法,很有必要加强交流、共谋沱江保护。”谈到这项机制,何锋满怀自豪。

参与环保督导

不负肩上重任

2017年6月至9月,何锋被抽调到泸州市迎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环保问题整改的案件督办。

作为督办组的联络员,何锋主动协调,以高度的责任心完成了督办案件的资料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参加了泸天化饮用水源保护区域治理、纳溪区镇街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调查、长江沿岸采砂和砂石堆场的清理整顿等专项治理的现场督导工作。同时,督办了群众反映强烈的泸县某玻璃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废气、纳溪某公司医疗废弃物处理等20余件环保案件的处理工作。

“通过这次参加督察工作,我深刻感受到,生态环境关系千家万户,关系子孙后代。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需要久久为功、持之以恒,需要党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需要人民法院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何锋说。

认真审理案件

工作受到肯定

作为一名从业十多年的“老法官”,近3年来,何锋担任审判长审理的案件800余件,承办案件290余件,涉及刑事案件、民商事纠纷、农村土地纠纷、涉环境行政处罚、自然资源行政确权等。

“我知道企业生产经营的不易,也知道生活的艰难,但是任何理由都不是破坏环境的借口。因此在审理案件时,我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厉打击了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环境的刑事犯罪。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对确有悔罪表现和落实生态修复措施的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用法官的智慧让‘破坏者’变成‘修复者’,用审判力量推进生态环境绿色化。”何锋说。

认真钻研民商事法律法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法,认真倾听原被告、行政机关和村组干部的意见,坚持对重大案件现场勘验,走进林场、企业、农村实地调查,发挥各方面的力量,加强协调和调解工作,努力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这些都是何锋日常工作的缩影。

近年来,何锋办理的一些案件,先后被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优秀庭审”、泸州市委政法委评为一等奖、泸州中院评为“十佳庭审”。担任法官10余年来,何锋承办的案件无一件被发回重审和改判。

审案兼具普法

增强法律意识

2019年12月,在众多酒类企业齐聚的古蔺县茅溪镇,泸州中院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当地白酒企业环保行政处罚案。作为合议庭成员之一的何锋,到当事人所在酒作坊进行了实地查看,充分听取案件相关人员对该案的意见,发现该案的审理关系到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最高要求的落实,对当地众多白酒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警示教育意义。于是,何锋和其他合议庭成员决定到案件所在地茅溪镇进行公开巡回审判,并邀请当地群众、酒企代表,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50多人旁听了庭审。

“本案中,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则按照修复方案进行修复。根据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今年6月4日,在泸州市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审理结束后,何锋作为该案的合议庭成员之一,针对保护环境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在场的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生态环境局等13个市级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代表、企业代表、被告居住地村民代表等200多人进行了普法宣讲。

“不管是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还是经济处罚,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只有让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守法,才能更好地保护泸州良好的生态环境。通过观摩庭审让当地企业、群众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增强了当地企业、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这样的普法方式,会让大家印象更深刻。”何锋说。从事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多年,何锋积极撰写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进一步增强了环境资源审判的影响力,提升了社会公众的环保法律意识。

“在司法实践中强化环境生态破坏惩治,维护生态环境,是每一位法官的责任。‘绿色先锋’这个称号,让我更加觉得保护环境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一份承诺、一种信念。”结束采访时,何峰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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